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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否将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作为同一证使用?

来源:一灯教育


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般要求相同,且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地址、层次、内容、形式办学。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资格的证明,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九条,民办学校可以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,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学校。办学许可证获得后需进行法人登记。

法律分析

不可以,一般情况下要求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同。

办学许可证是教育局颁发的许可办学的证件,营业执照是工商局申请的允许营业的证件,从事教育办学的营业机构,应当先去的办学许可证,然后再申请营业执照。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。

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,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、层次、内容、形式办学,不得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办学许可证,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,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,不得擅自增加、变更办学层次、内容和形式。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。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: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资金数额、经济成分、经营范围、经营方式、从业人数、经营期限等。

【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】: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

第十九条

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。但是,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,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,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、行规的规定处理。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,进行法人登记,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。

结语
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九条,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,应进行法人登记,登记机关应依法办理。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,而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。根据一般情况,要求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同。各民办培训学校应遵守法律规定,按照办学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办学,不得违规买卖或出租办学许可证,不得将办学资格和项目委托给其他机构和个人,不得私自改变办学地点和内容。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资金数额、经营范围等。

法律依据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(2018修正):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,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,并注销登记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(2018修正):第二章 设 立 第十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。

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(2018修正):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。但是,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。

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,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。

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,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、行规的规定处理。

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,进行法人登记,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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